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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所需证明材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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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 因未年报列入异常名录
1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2、企业需提供已年度报告/已年报截图并加盖公章。

 

● 因通过登记的住所(经营场所)无法联系的列入异常名录

1、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,需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。
2、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,需由辖区工商所进行实地核查,填写企业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(注:两名核查人员签字并加盖核查单位公章),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、租房协议等。

 

● 因未公示即时信息列入异常名录

企业需提供已公示信息截图并加盖公章。

 

● 因公示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、弄虚作假列入异常名录

视不同情况提供验资报告、审计报告等专业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。

 

● 携带以上相应资料及营业执照原件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;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、复印件、委托书和相应表格,向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到企业所属工商分局提交申请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,恢复正常记载状态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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